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建筑的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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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及核心内容:住建部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居住建筑的泵房.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为了防止消防贮水成为不流动的死水,可将由市政自来水供给的空调循环水补水、浇洒绿化等非饮用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贮一池(该部分用水要单设系统)。该水池(箱)的非饮用生活用水出水管应深入消防水位以下(据池、箱底不小于150mm),但该出水管在消防高水位处需开≥25mm的孔径以防消防水被动用。见图2.2.3。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住宅泵房应独立设置,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住宅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电源。 •3 系统选择 •3.3 系统选择 •3.3.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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