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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2011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_川人社办发[2011]211号

www.zige365.com 2011-5-26 11:31: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9月17-18日举行。

9月17日上午:8:00-11:00   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14:00-17:00  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9月18日上午:8:00-11:00   专业案例考试(上)

          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下午:14:00-17:00  专业案例考试(下)

          14:00-18: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全国注册结构、土木(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化工、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       报考条件

全国注册结构、土木(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化工、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1。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土木(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注册土木(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全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资格审查和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1年5月20日至6月22日,缴费时间定于2011年5月20日至6月23日,现场打印发票时间定于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二)报名程序

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打印发票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3.上传相片。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应在16K至30K之间。

(三)资格审查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成功上传后,再于2011年5月20日至6月22日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后,持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地址;雁江区松涛路,电话:26639182,联系人;兰老师)进行网络审核。中央及省直在资单位和市级相关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人员应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全部报考人员《报名表》须清点整理,于报名结束后集中送市培训考试中心备查。对所有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部门还须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管理信息平台(简称考务通)进行网上资格审查确认。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相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考人员重新上传。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四川人事考试网。

3.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市职改办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考试相关事项

各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2。

准考证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考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规划。考生凭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考生应考时,可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场发放,数量应满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同时配有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案例题都应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并在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所选正确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试卷上的答题过程及公式务必书写清楚,字迹勿潦草。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以及案例题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的考生试卷,其答题卡成绩无效。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考生面将答题卡与试卷一起收回,供评分使用。

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考生必须自行下载打印《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附件3)、《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附件4)、《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参考书目》(附件5)、《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规范》(附件6)、《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补充的标准》(附件7)、《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附件8)、《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所调整的考试规范和标准》(附件9)、《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附件10),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供考试中使用,考试时不得相互借用考试资料。

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原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0〕29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1003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及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报考全国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二级专业(含上、下午)考试每人340元,一级基础(含上、下午)考试每人220元,一级专业(含上、下午)考试每人340元;报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基础每人每科110元,考专业每人每科180元;报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基础每人每科74元,考专业每人每科90元;报考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考基础每人每科74元,考专业每人每科80元。考生资格审查通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培训考试中心(地址:市政府2号楼0723房间,电话:26110985)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附件:1.全国注册结构、土木(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化工、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2.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4.《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5.《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6.《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

师专业考试补充、修订的政策、标准、规范》

7.《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补充的标准》

          8.《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9.《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所调整的考试规范和标准》

10.《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人发〔2003〕26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人发〔2003〕26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人发〔2003〕27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人发〔2003〕27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详见国人部发〔2005〕58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国人部发〔2005〕58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0年。

 

 

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

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国人部发〔2005〕56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国人部发〔2005〕56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10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10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10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9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10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2010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9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2009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7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7年

Ⅱ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2004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2003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历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

2009年

普通大专毕业

3年

2008年

成人大专毕业

4年

2007年

普通中专毕业

6年

2005年

成人中专毕业

7年

2004年

相近专业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7年

普通大专毕业

6年

2005年

成人大专毕业

7年

2004年

普通中专毕业

9年

2002年

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2001年

不具备 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附件2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

01.基础.一级结构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0 2.专业。一级结构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2.二级

01.专业。二级结构

1.专业考试(上)

2.专业考试(下)

08.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基础

01.基础。岩土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岩土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1.注册电气

工程师(发输变电)

1.基础

01.基础.发输变电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发输变电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2.注册电气

工程师(供配电)

1.基础

01.基础.供配电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供配电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13.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1.基础

01.基础.给水排水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给水排水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4.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1.基础

01.基础.暖通空调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暖通空调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5.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动力)

1.基础

01.基础.动力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动力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6.注册化工工程师

 

1.基础

01.基础.化工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化工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17.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1.基础

01.基础.

港口与航道工程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78.注册环保工程师

 

1.基础

01.基础.环保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环保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77.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基础

01.基础.工程规划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工程规划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76.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

 

1.基础

01.基础.水工结构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水工结构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75.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基础

01.基础.工程地质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工程地质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7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基础

01.基础.工程移民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工程移民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7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基础

01.基础.水土保持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水土保持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附件3(报名时印发给参加各专业考试的考生)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40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80分。

3.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预留位置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9.考生在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附件4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2.《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J130-2001)

1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J218-2002)

1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2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2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4.《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29.《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 D61-2005)

3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3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32.《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33.《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34.《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

3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6.《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1.《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5.《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1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J186-2002)

20.《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附件5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规范、规程及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J220-2002)

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5.《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1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0.《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7 J124-2007)

21.《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22.《铁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2005)

23.《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1)

24.《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 J125-2001)

25.《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 J126-2001)

26.《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27.《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8.《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

2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30.《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3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3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5.《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

36.《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J302-2004)

3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39.《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4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二、法律法规类

1.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2.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附件一)

13.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建市【2009】10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6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

补充、修订的政策、标准、规范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3025-199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18919-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CJ/T 29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2010)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2001-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燃煤电厂锅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DLT 1121-2009)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527-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技术导则(RISN-TG005-2008);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2009)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313-2009)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1988)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38号)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建科[2006]100号)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23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6号)

钢铁行业采选矿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8号)


附件7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补充的标准

 

一、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  

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 

二、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SL345-2007)

三、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6.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2009) 

7.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2009) 

8.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

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6453.1~6-1996)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1995)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3)

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1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1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附件8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一、规范和标准

1.安全阀的一般要求(GB/T12241-2005,国家标准)

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国家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国家标准)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国家标准)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GB50160-2008,国家标准)

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国家标准)

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国家标准)

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国家标准)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国家标准)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GB8978-1996,国家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国家标准)

1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国家标准)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国家标准)


1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行业标准)

1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T20667-2005,行业标准)

16.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行业标准)

1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行业标准)

1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1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文)

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

2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国家标准)

 

说明:

1、 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 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二)

HG/T20570.1-20570-95(二)

5、《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3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令

 

 

 

 

 

 

 

 

 

 

 

 

 

 

 

附件9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调整的考试规范和标准

 

2011年度公用设备专业考试除下列调整外仍按2008年正式公布的规范、标准执行。同时,执业资格考试适用的规范、规程及标准按时间划分原则:考试年度的试题中所采用的规范、规程及标准均以前一年十月一日前公布实施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为准,即2010年10.1前实施的规范、规程及标准为准。

其中:

暖通空调专业:

1.增加

⑴《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

⑵《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⑶《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

⑷《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⑸《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⑹《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

⑺《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

2.更改

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更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⑵《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更改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给水排水专业:

1.更改:《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更改为《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2.取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动力专业:

1.更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更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取消:《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附件10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专业

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7.《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0.《标准电压》GB156;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3.《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16.《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17.《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T16434;

18.《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

19.《电力变压器 第一部分 总则》GB1094.1;

20.《电力变压器 第二部分 温升》GB1094.2;

2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

22.《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17468;

2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

24.《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允许值》GB6830;

25.《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26.《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27.《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28.《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3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

31.《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

32.《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DL/T5186

33.《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范》DL/T5164;

3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35.《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 ;

36.《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

37.《水利水电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

38.《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5053;

39.《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5182;

40.《220~500kV变电所所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5;

41.《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242

42.《330~75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5014;

4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

4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

4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

46.《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

47.《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4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583

49.《大型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

50.《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03;

5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

5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53.《220~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49;

54.《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

55.《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5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

57.《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运行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224

58.《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5090;

5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T5091;

60.《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545;

61.《220~500kV 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17;

62.《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436;

6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DL/T832;

64.《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5033;

65.《高压架空电线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DL/T691;

66.《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

67.《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3;

68.《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5002;

69.《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DL/T5147;

70.《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

7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DL/T723;

72.《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

73.《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所设计规定》DL/T5216;

74.《隐极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

75.《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SL321。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2011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

考试规程规范清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1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1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14.《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1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18.《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1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1.《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2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2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

3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32.《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5222;

33.《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9089.1~9089.2;

34.《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

3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36.《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7.《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38.《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3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40.《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

41.《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2 (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

42.《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4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47.《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48.《建筑物的电气装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

50.《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6 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51.《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52.《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53.《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1(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6节: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

54.《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2(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3节: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5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5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50348;

57.《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044;

58.《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5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

注:以上所有规程、规范以考试年度1月1日以前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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