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 .pqrc.org.cn )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 http://www . ecpmi.org.cn )上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 四 ) 经公示无异议,或根据举报材料复查,仍符合条件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予以公布。
( 五 ) 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五、其它
( 一 ) 认定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希望各地有关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认定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凡在审查工作中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 , 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在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二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的组织工作,并与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要求,共同实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的资格审查工作。同时,将本地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备案。
( 三 ) 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饶恕、贾勇
联系电话:( 010 ) 68362887 68318964 ( Fax )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 21 号楼 2 层
邮政编码: 100037
附件: 1.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情况汇总表
2.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3.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