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辽人考函[2007]24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建委),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八)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3、在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4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2)1987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将初审合格人员情况汇总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复审(上报复审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粘贴照片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考试报名信息卡、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须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