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律师资格,那么是否意味着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律师可以直接申请教学职称?
法治从来都不是“法学家之治”,而是“规则之治”,这意味着法律“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司法机关,由于法律职业的内部分工所带来的职业分化,是构建法治必要的“三足鼎立”,而不能让“理论界”一股独大。可当法律都为这种“媚雅”而推波助澜时,我们看到的是法治在法律面前的式微,因为法治首先要拒绝的就是“赢者通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