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天津市教委出台了《天津市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对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的基本条件、行为规范提出具体要求。这一管理办法从今年开始实施。
新出台的《天津市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含春季高考、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以及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或天津市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有应聘为监考员的义务。《办法》规定了监考员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另外,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区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颁发监考员资格证。监考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监考员资格证有效期由考区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要与教师年终考评、优秀教师评选、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工作挂钩。监考员如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各种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定、行政处分、取消教师任职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惩罚措施。(贾林娜)
原载《每日新报》人民网·天津视窗(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