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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
用来证明经营两用物项和技术中管理物项、技术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办理程序见附录4)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
1.进口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 2.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 3.有效期一年,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4、不得买卖、涂改、转让、伪造、变造;不得更改证面内容。 5、进口许可证:进口商=经营单位,收货人=收货单位 6.出口许可证:出口商=经营单位, 发货人=发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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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进口许可证 |
用来证明经营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 |
环境保护部办理程序: 先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方可组织进口,在进口时还需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 |
1、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
1、应提交: A.废物进口许可证; B.入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 2、未列入上述目录的废物一律不予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