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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执业医师法

www.zige365.com 2015-2-10 10:49:4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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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

  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

  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

  二、考试和注册

  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

  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

  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重新注册的条件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

  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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