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价工程师-浅析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按实结算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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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发包时,投标人一般都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首先采用尽可能便宜的施工方案投标,中标后再提出尽可能昂贵的施工方案进行“按实结算”索赔,以填补投标降价的损失。 例如上述基础土方工程,承包人一般采用挖基槽方案中标,中标后再想方设法以种种理由变更投标施工方案,尽可能修改为大开挖方案。对于一般多层建筑工程,如果采用挖基槽方案,基础土方工程造价通常只占工程总造价的2%左右,由于挖方量少,准备回补的土方一般都可以堆放到现场而无须倒运,但是,如果采用大开挖方案,挖方量将会增加5-10倍,大量的土方将无法堆放在现场,需要运到场外临时堆土点,基础施工完成后再倒运回现场,这样一来,大开挖方案的基础土方工程造价就可能会比挖基槽方案高出5-15倍,从原来占工程总造价的2%左右上升到10-30%左右。还应该说明一下:这样增加的投资既没有增加工程的使用价值,也没有全部落入了承包人的口袋;在许多情况下,承包人每获得一元的利润,投资人就可能需要付出10元的代价,其中九元白白浪费掉了,这样就不合理的增加了投资项目的经营成本;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现象令人难以接受。 另一方面,发包人对工期要求越高,承包人索赔的成功率就越大。假如某项工程必须在国庆前竣工,承包人就可能会采用先松后紧的进度计划,先期故意放慢工程进度,到后来需要加快进度时就提出种种保证按时竣工的施工费用,理直气壮的要求进行现场签证,坐地杀价。在要么按期竣工,要么下岗的压力下,发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通常不得不屈服,有关领导也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不按期竣工,自己也可能会丢掉乌纱帽。 同时要指出,在按实结算制度下,双方当事人有机会进行幕后交易。特别是管理不完善的建设单位,经常会莫名其妙的现场签证,而且,事后判断这些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非常困难的。 前段时间,我站组织了有关专业人员对湛江的社会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发现有些相邻建设工程的结构、层数和装饰标准几乎相同,而工程造价相差非常大。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地质差异、设计过分保守、现场管理不完善等原因以外,施工方案的经济合理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造价管理部门只能管理“人工挖土方”、“挖土机挖土方”之类的预算定额价格,而不可能管理应该采用人工挖土方法还是挖土机挖土方法、土方运距应该是一公里还是十公里,以及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基础土方开挖方案,如此等等。造价管理部门也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法定权利去侦查现场签订文件的真实性和判断其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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