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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_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

www.zige365.com 2009-3-19 20:27:1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投标目的与竞争策略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即: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投标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是为了社会或他人谋利。但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竞争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伯特兰竞争),即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竞争对手。一般说来,如果你的报价低于所有竞争对手的概率大于0.7,那么你将具有七成以上的中标机会。换言之,如果你要有七成以上中标的把握,那么你的投标报价应当具有低于所有竞争对手七成以上的概率。这就注定了投标人必须以低价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形下,“中标与利润”分割为两个对立矛盾的目标:为了获得较理想的利润,你必须以较高的价格投标,但却因价格较高而失去中标机会,其收益为“零”;如果想要提高中标概率,则须以较低价格投标,但中标后却难以获得理想的利润,甚至可能因为价格过低,其利润趋于“零”或负值。这是两难的“逆向选择”:或者低价中标,或者高价失标。投标人必须理性地明确追求的目标,确定收益期望值,在利润和中标概率间寻求平衡点,力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当有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时,虽然他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利――只是他变换了手法,以暂时的亏损来换取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但这是一种风险很大、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的作法。对于投标人而言,亏损可能造成信心丧失和管理的混乱,也可能因为亏损影响到工程工期、质量,或其他种种原因而失去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由于低于成本的作法属不正当竞争,因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而且势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事实上,当投标人以较低价格投标时,并不意味着该投标人可能亏损,因为企业间的个别成本存在着差异。在投标报价趋于成本的条件下,企业的利润主要体现于高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所产生的收益,即企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所形成的利润(或效率最佳的生产者与效率次佳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个别成本较低的企业,即使其报价相当于或低于其他企业的成本时,仍然有利可得;而个别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他要么通过机会评估而放弃投标,要么以求生存而放弃对利润的追求。即使他的报价高于其他企业,也可能低于了自己的个别成本。但是,投标人对竞争对手的成本水平以及最后的具体报价,实际上是无法准确把握的,因此,无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处于何种水平,他都必须遵循博弈的原则:使自己的报价优于(低于)所有竞争对手假定的报价(策略)。在这种情形下,低成本的企业以其真实成本报价,可以使中标概率最大化,但并非预期效用的最大化。这是不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准则的,也并不符合社会进步的原则。因为缺乏利益的激励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企业只能萎缩,社会则会停滞不前。
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由于将排除不合理的最低报价,因而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使生产力水平较高的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并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企业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下表试图表明这种状况。
  投标企业 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 实行次低标价
个别成本 实际报价 中标概率 预期效用 如A调整报价 中标概率 预期效用
A 1.00 0.95 1.00 0 1.00 0.50 0.05
B 1.00 1.00 0 0 1.00 0.50 0
C 1.00 1.05 0 0 1.05 0 0
上表建立在假定投标人都了解对手成本状况的前提下,并设定各企业的成本水平各大致相差5%。当各企业均以成本价投标时,A企业报价最低中标,但其效用为0。由于最低报价将被排除,A企业必须增加报价额5%,才能保持与中等成本水平的企业一致,避免被排除,由此他获得5%的效用;B企业为了保证低价优势,同时又不被排除而不能调整增加报价,但即使中标其效用仍然为0;C企业如果仍以成本价投标,其中标概率仍为0,但如果调整,改为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将造成亏损。
  假如投标人对竞争对手都缺乏了解,各投标人将如何决策呢?首先,他只能假定各投标人的成本水平都与自己一样,否则他将面临更大的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以成本价投标,一则极有可能成为最低标而被排除,二则即便中标也毫无利润可言,这是不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的。最理智的作法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利润,既能保持低价的优势,增大中标概率,又能降低成为最低标的风险,而且在中标后还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实行低标价最优原则,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化。
  五、次低标价最优原则框架设计
  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组成包括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及其规费,由于税金和规费不存在竞争,为方便表述,这里忽略不计;我们只考查工程成本和利润。下文提到的成本、利润,限定在常规意义下,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价时分别填报的企业“成本”和预期“利润”。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有两种思路,一是设定一种规则,促使投标人以真实成本和明确的利润率报价;投标人说实话的效用,比说假话的效用对自己更为有利。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次低标价规则”。二是把次低报价作为判断个别成本的标准,当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次低标价的利润率时,最低报价则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最低标价规则”。
  (一)次低标价规则
  1、诚信原则。
  这是第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假定所有投标人都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因此,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由投标人自己确定。其方法是:投标人必须自主填报投标报价的构成,分两部份,一是企业的真实成本;二是预期利润率。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便以投标人自己确定的预期利润率为标准。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其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投标人自己所报的利润率比例时,该投标报价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例如,该投标人的报价为100,其中成本为95,利润为5,利润率则为5%。如果在这一工程投标的所有报价中,该投标人的报价最低,而次低报价为106,那么,由于“106”与“100”之差大于投标人所报的利润率5%,该投标报价(100)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
  显然,投标人除了首先要考虑避免成为最低标外,还要考虑一旦成为最低标,何种情况对自己最有利。因此,投标报价时可能采取提高自己预期利润率的办法,使其报价低于次低标价的幅度小于利润率,来避免被淘汰。但是,这样做就不符合下面第二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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