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四)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五)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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