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结构工程中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内浇外砌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审查验收;
(4)对屋面工程的木基、望板油毡、屋面瓦、保温层、防水层等的审查验收;
(5)对门窗工程的审查验收;
(6)对装修工程的审查验收(抹灰、油漆等工程)。
2,安装工程验收内容
安装工程验收分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动力设备安装工程验收。
(1)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指民用建筑物中的上下水管道、暖气、煤气、通风、电气照明等安装工程)应检查这些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安装时的材料、材质、材种,检查试压、闭水试验、照明。
(2)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生产、起重、传动、实验等设备的安装,以及附属管线敷设和油漆、保温等。
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设备安装的位置、标高、机座尺寸、质量、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有负荷联动试车、管道的焊接质量、洗清、吹扫、试压、试漏、油漆、保温等及各种阀门。
(3)动力设备安装工程指有自备电厂的项目,或变配电室(所)、动力配电线路的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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