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遵守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
1.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工程款时,可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期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2.工程价款结算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也不论工期长短,其施工期间结算的工程价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证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开户银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款。
3.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不准相互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开户银行应督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对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按付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
4.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裁决以前,开户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