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招标文件如果仅仅机械地使用示范文本、通用格式,而对其中的有关条款不经造价业务人员参与共同来制订,就会因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问题,给招标工程的造价调整留下一定缺口,给业主投资控制增加了难度。
(三)、补充合同的签订没有考虑投标报价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及其有关标准和规则,规定的计价规则与中标报价口径不相符合,为后续的造价调整留下了缺口。
该工程补充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规定了部分内容暂不列入报价,但没有再补充规定该部分项目的结算口径,因此可以理解成该“暂不列入的部分”计价口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变更内容的计价口径,即“原中标单位、费率计算”。
而工程后来增加的补充合同规定未列入造价及有关投标内容中的设计变更“按投标费率计算,管理费及部分利润下浮17%”。但报价时是按建筑的总额比例下浮而不是按17%下浮的。
(四)、评标过程对投标报价的内涵没有分析或不能理解报价的实质性问题,对后续的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签订造成一定影响。现将该工程的投标预算中标和报价有关数值分析如表二:
表二
一 价费用项目 单位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合计
1 预算情况 1 工料机成本 万元 608.4732 42.5772 651.0504
2 综合费用 186.7756 10.8066 197.5822
3 工程造价 795.2488 53.3838 848.6326
4 费用占造价的比例 % 23.49 20.24 23.28
二 投标报价情况 1 降价额度 万元 -189.8859 -12.7467 -202.6326
1 投标报价 605.3629 40.6371 646.0000
2 降价幅度 % 23.88 23.88 23.88
投标单位在报价书中列出的降价额度分解为:
1、塔吊使用费-6.61万元。
2、新工艺新技术-18.593万元。
3、周转材料及机械费-29.1104万元。
4、技术措施费-12.538万元。
5、管理费及利润-135.7812万元。
费用降低占造价幅度=135.7812/848.6326=16%
根据上述分析,按照投标报价内容,前面三项认为是可以降低造价的,但工程施工设计技术标中没有具体的降低或节约措施内容,属于投标人自愿放弃一定成本,但第4项内容在投标预算造价中本来就没算进去,按照本省当时的计价依据,发生技术措施费是应该增加造价的,而预算书中没有计算技术措施费用,技术标中也没有具体的降低措施内容,估计是为凑数字而列入的,所以不存在让利,报价让利列该项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使业主看不出费用真正的下浮率,既低价中了标,也可为后来调整造价打下埋伏。而补充合同的优惠17%已经与原报价口径不同了。
以上内容在评标过程没有作具体评价分析,也是造成业主后续补充合同签订造成失误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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