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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施工合同索赔时效若干问题研究(一)

www.zige365.com 2009-5-26 11:05:4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索赔时效有利于索赔的客观、公正、经济的解决。索赔肯定会有分歧,尤其是引起索赔的事件已经完成很长时间后才提起索赔,分歧会更加严重。如果没有索赔时效的限制,索赔权利人甚至可能会在工程完工才提出一揽子索赔。时过境迁、人员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复原,因而导致业主和承包商均依据各自的记录阐述各自理由,而双方必然都认为自己才真实地记录了索赔事件,使得索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合同争端只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双方的费用和成本。且由于双方各自的记录往往差异较大,因而对调解人、仲裁人或法官而言,客观、准确地认识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处理争端,将是一项棘手的工作。确定较短的索赔期间,有利于证据保存,使索赔事件的真相较容易查明,有利于索赔的快速解决,避免元谓的旷日持久的争端。因此,索赔时效对业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是经济的。对社会而言,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因而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大有裨益。 
  2.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 
  虽然索赔时效已通行于建筑业,几成行业惯例,但在法律未将之纳入明文规定之前(如像保险法第26条对保险索赔时效的明确规定),仍不属于法定制度,仅属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然而,基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其协商一致的索赔时效合同条款,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约定,据此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那些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要求,根据索赔时效的特性和合同的性质,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难以诉请法院获得法律支持。 
  3.索赔时效的效力 
  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利消灭;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 
  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消灭,变为不可诉请求权,即罗马法上所谓自然之债。此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实施的约束力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赔时效的效力,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可拒绝权利人的索赔主张。虽则如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因此,一方面如果被索赔方即请求权利义务人主动放弃索赔时效的抗辩权,其仍可自愿履行该债务,给权利人以补偿,索赔方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被索赔方不知道时效届满的事实,也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另一方面,被索赔方也可在时效届满,提出索赔时效抗辩的同时,仍可基于道义或公平原则,给予索赔方适当补偿,即所谓的道义索赔,索赔方也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干导利。 
  此外,虽然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但其仍属于时效的一种。按照时效制度的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不能主动援用索赔时效,只有在被索赔方提出该项辩理由时,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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