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规则中的盲区。在实践中,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及房地产交易的活跃,在自然层建筑面 积和产权面积计算规则中均存在一些需要具体、灵活掌握的原则,以技术规范的角度来看, 对应实际情况,这些不确定的原则就是盲区,在具体操作上可作多种解释,必然也会导致纠 纷,即使由“权威”部门来作裁定,也难以让人心服。例如:电梯井道底座落在下一层时如 何确定;电梯机房下面最后一层一般要求4.5m以上,超过顶层层高部分又满足计算面积的层 高时如何确定等。
1.4不完善的规则体系。这一点仍然与规则的混同有关,陆续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商品房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等一系列规则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面积纠纷 问题。1998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JJF1058-1998)在 某种程度上也只能说是一种妥协,“建筑面积”不好算,那就算“户内面积”,如果所有的 房产交易都以“户内面积”计算,那么这种妥协是有成效的,但问题在于,大量的交易仍以 “建筑面积”进行;即使技术监督部门解决了建筑面积的“单位”问题,那么作为“名称” 的建筑面积呢? 一方面,从前面提到的规则的混同来看,“户内面积”仅属自然层面积计算 规则的范围,如果都采用“户内面积”为标准进行交易,则大可不必再制定什么产权面积或 商品房面积计算规则了。
应该说,在房产交易中,把注意力一味放在建筑面积上,是消费心理不成熟和房地产交易市 场不成熟的综合表现,随着房地产二级市场、租务市场的健全完善,特别是符合市场需求的 中介机构和律师的介入,房地产交易中的“数量”问题以及相关的“质量”问题会越来越少 ,但就目前而言,作为一个可能引致社会问题的技术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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