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总承包单位无法及时转变采用小标段管理办法,项目总部对小标段的管理就无法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不能充分体现集团公司技术管理优势。
④、采用大标段后,总承包单位实际履行了以往项目业主的部分职能,对于一些本应由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的问题,如临时用地、利用地方道路、断水、断路、断电线外辅助工程等许多地方性问题,施工单位有可能无法及时的协调解决。
⑤、采用总价包干后,几乎所有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各种非生产性资金支出比例增大,涉及地方道路、临时用地、线外工程、地方电力、税费等地方性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承包单位有可能难以承受。
“总承包管理模式”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在工程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新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只有在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新的建设管理模式不断的充实、调整、提高和完善,终将得到大家的认同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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