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一类是工程量具有“不确定”性质的“组价项目”,清单不提供。这些工程量有两种情况:(1)已包含在现行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里。(2)在现行定额中单独列项、自成子目。如金属构件、混凝土构件的场外运输等等。
3、有关问题的说明:(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遵循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原则;(2)清单计价规范各附录对清单项目开列的“组价内容”,是按一般情况考虑的。具体工程应具体对待,可按清单计价规范开列“组价内容”的基本思路,在原基础上适当增减。(3)清单计价规范各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者可按工程需要作相应补充,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组价内容”中主体项目以外的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量,其计算规则,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由地区编制的消耗量定额对企业定额做出统一的示范。(5)消耗量定额应由造价主管部门编制,编制依据为国家基础定额。它是招标单位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的重要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定额。(6)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说明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相应金额。
(三)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的工程量,不由清单提供的后果
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里,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其工程量不由清单提供,而由投标者自己确定,将存在下列情况:
1、诸多投标者计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数量完全一致。实践证明,这是非常困难的。
2、诸多投标者计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数量有差异、甚至较大的差异。这部分差异的工程量引起的投标报价的差异,不能反映投标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利于合理评标。
3、易引起“故意少算工程量”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格式
清单计价规范3.2.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最应注意的是项目编码设置。
1、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第十至十二位为同一“项目名称”下不同清单项目的顺序码。
2、“组价内容”中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是附属于清单项目、构成清单项目的分项工程,其工程量最好不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建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格式基础上,增设“工程内容及数量”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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