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变动的原因有3类:一是工程变更,按其影响方式又分为两种:(1)合同上的变更,即通过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改,使工作性质发生变化;(2)工程上的变更,使得工作量与原合同数量发生实质性变动,从而单价不适用。二是价格调整后继法规变动,使投标人填报的单价的基础了生了变动。三是费用索赔。通常合同价格调整以总金额形式体现,但其原因仍是单价变动所致。
3、单价的综合性。又称包容性,一方面是指单价的价值构成,即单价所包含的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另一方面是指单价所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即单价按规定所包含的实体工程、施工措施及辅助工作等情况。如前所述,工程量清单按其单价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分为3种形式,而单价的综合性一般通过标准工程计量规则或技术规范中的计价条款来确定。
4、单价的依存性。单价的依存性是指单价的有效性与投标时的合同初始状态高度依存。单价的依存性是由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的。由于工程项目的个别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不能穷尽地对各种事项均作明确规定。
合同双方通过一系列协议框架,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技术规格(规范)、设计图纸等,对特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划分,工程范围、工作性质和质量标准,计量和支付条款,清单单价的内涵和外延等初始状态进行界定,从而形成合同成立的基础。同时,明确合同实施过程中各种事态发生的调整过程和调整方法,引进监理、DRB(世界银行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AB(FIDIC的争端裁决委员会)、仲裁等第三者协助监督合同的机制以及索赔制度,构成完整的合同治理结构。
基于此,工程合同实质上是初始协议加上一系列调整过程和调整方法。单价在合同规定的初始条件下保持不变,而合同条件(包括商务、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单价也随着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单价是合同条件的高度正相关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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