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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学习新规范心得之规定了工程造价业务主体

www.zige365.com 2009-5-31 15:26:1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新清单计价规范总则的1.0.5条,对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这就是说凡不具备工程造价资格的人员,是不得进行应该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的。
  那就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 这一条是规范的新增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必须在自己所承担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那么,凡没有经专业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章的造价文件,将可以视作违规文件,有关部门可以不予认可。这是因为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是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主体,可以不对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承担责任,如果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纷争就将由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聘任方来承担。对此,我想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不愿碰到的哟。这条新增条款,将对工程造价工作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了明确的法规约束。
  作为工程造价业务主体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工程造价文件承担岗位责任,既能提高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对造价工作的责任性,又能杜绝非造价专业人员参与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而扰乱工程造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能够净化建设工程造价环境,使得工程造价工作更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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