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3]94号文件“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执行。
5.3 铺底流动资金: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为保证初期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按规定应列入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铺底流动资金。油气田工程及长输管道工程一般不计列此项费用。
计算方法:按1-3个月工厂成本的30%计列为铺底流动资金;或按概算投资的1%-2%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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