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建立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建立于建国初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国面临着大规模的恢复重建工作,特别是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用好有限的基本建设资金,引进了前苏联一套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同时也为新组建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企业管理制度。1957年颁布的《关于编制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的若干规定》,规定各不同设计阶段都应编制概算和预算,明确了概预算的作用。在这之前,国务院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还先后颁布了《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工业与民用建设设计及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编制暂行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建立了概预算工作制度,确立了概预算在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地位,同时对概预算的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修正办法、程序等作了规定,确立了对概预算编制依据实行集中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原则。 为了加强概预算的管理工作,国家综合管理部门先后成立预算组、标准定额处、标准定额局,1956年单独成立建筑经济局。大约从1953年到1958年,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主要表现为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概预算制度的建立。概预算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建设资金的合理和节约使用,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个时期的造价管理只局限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 1958~1967年,概预算定额管理逐渐被削弱。1958年开始,“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统治了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在中央放权的背景下,概预算与定额管理权限也全部下放。1958年6月,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间接费用定额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其中有关专业性的定额由中央各部负责修订、补充和管理,造成现在全国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定额项目在各地区不统一的现象。各级基建管理机构的概预算部门被精简,设计单位概预算人员减少,只算政治账,不讲经济账,概预算控制投资作用被削弱,投资大撒手之风逐渐滋长。尽管在短时期内也有过重整定额管理迹象,但总的趋势并未改变。1966~1976年,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概预算和定额管理机构被撤销,预算人员改行,大量基础资料被销毁。定额被说成是“管、卡、压”的工具。造成设计无概算,施工无预算,竣工无决算,投资大敞口,吃大锅饭。1967年,建工部直属企业实行经常费制度,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实报实销,从而使施工企业变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这一制度实行了6年,于1973年1月1日被迫停止,恢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图预算结算制度。1973年制订了《关于基本建设概算管理办法》,但未能施行。 1976年,十年动乱结束为顺利重建造价管理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从1977年起,国家恢复重建造价管理机构。1983年,国家计委成立了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地区也陆续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这项管理工作1988年划归建设部,成立标准定额司。十多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对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改进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作了大量工作。 (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日益复杂,计划经济的内在弊端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实际上是用来对工程造价实行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遏制了竞争,抑制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市场经济虽然有其弱点和消极的方面,但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而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因而,在总结十年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广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也逐渐认识到,传统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必须改革,不改革没有出路。而改革又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