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3.4.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4.2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评标原则、办法。
2)合同价格方式的选择,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
3)投标价格计算依据和类型选择。
4)优质优价
5)工期缩短20%以上(含20%)的,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
6)延误工期不计取赶工措施费。
7)提前工期奖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明确投标准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9)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10应提交履约担保:银行保函为合同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2)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清单。
13)具体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澄清程序,7误生——戚务生。
3.4.3 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设备招标招标人澄清应在投标日10日前。
3.5 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