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标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1、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1)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对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补充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以上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和方式
(1)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
(2)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