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隐蔽工程由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掩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验收,工程师参加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工程师可对已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工程师参加;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参加;投料试车,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的部分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验收;承包人供应的部分应通知工程师验收。若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5、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工程预付款
建筑工程预付款不超过当年工程量的30%,安装工程不超过当年工程量的10%。开工前7天支付,如不支付,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不预付,承包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并向索赔贷款利息。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照设计图纸核实,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计量确认后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并扣回预付款。
(3)竣工验收与结算。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经认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核实确认后支付,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为保证保修任务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