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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备考资料_当前工程计价工作亟须树立的几种意识

www.zige365.com 2010-5-18 16:10:2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我国很长时间内定额起着近于经济法规的作用,在新的时期,这种意识必须改变。定额体系作为工程计价的一种依据的作用是无须置疑的,但其作用不能像在计划体制时期那样绝对化,否则就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
  四、合同定价意识
  合同定价意识是依法计价意识的具体化。
  合同法是调节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包括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合同关系。通过招投标竞争形成的工程造价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只要合同签订符合有关要求,合同造价及相应条款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无权干预。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的一些特殊性,合同中价格条款不只是一个数额,还有一些相关约定,也称为合同条件,对合同的遵守是工程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强化合同定价意识即是强化对合同造价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我国许多工程当事人将合同签订视为一种不得不履行的形式,作为办理工程有关手续的条件,而不是必须遵守的约定。这种认识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很可能给工程某一方造成严重损失,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我国由于市场环境的关系,工程当事人普遍不是很重视合同的签订,这种意识如不主动改变,将会在付出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代价后被迫改变。许多施工企业将“遵守合同”作为一种口号或是标榜,但这一点是必须加以落实的。合同是承发包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任何对它的忽视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五、索赔与反索赔意识
  索赔与反索赔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执行,是工程计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的延续。有事实与合同依据的索赔是工程计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索赔是工程一方对于非己方原因造成的工作增加或费用损失提出的费用或时间(工期)的要求,一般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建设工程施工期长,受自然、地理、社会等条件影响较大,可能有一些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一些影响施工的事件发生从而增加费用或工期,当发生时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实际是正常的损失补偿。索赔要有事实与合同依据而且要合理。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与反索赔是广泛存在的。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定额与结算文件的定价形式,索赔较少,而且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施工企业不敢或得不到索赔。随着工程计价的个别化、法制化、规范化,索赔与反索赔将是正常的计价工作内容。工程双方尤其是承包商要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时限及时、合理地提出索赔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索赔与反索赔已进入造价理论研究的范围,但还必须为工程当事人所认识与接受。
  五、风险意识
  风险是工程承包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对业主而言,主要风险是项目不能完成,对承包商而言,风险主要表现为费用的超支和不能支付。相对来说,承包商的风险更大一些。
风险来源于多种因素。我国多年来价格风险(包括系统内与系统外)由政府的调价文件化解,合同(不严密等)风险因为合同执行意识不强、以结算文件改变合同价等形式表现不出来,最大的业主不能支付的风险则被视为普遍的外部环境而视而不见或被迫接受。这几种风险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是绝对不能视而不见的,因为其后果可能是巨大的损失。
  施工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对所要承担的工程的社会、自然环境、相关背景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要认真、严谨地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尽量以保险等手段加以化解或规避。要加强保险等知识学习并善加利用,使工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上述几个方面并不是孤立的,各种意识是有联系的,而且也不是什么新的观念,是目前环境、背景下工程计价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的认识。之所以将它们列出来加以强调是因为观念的改变是行动改变的前提,只有意识树立起来,才能在具体计价工作中有所体现。这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国建设工程计价体制已到了需要根本改变的时候,国内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工程计价领域不可能总独立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之外,工程计价各方必须树立起上述几种意识并在其指导下实践,这样工程计价的个别化、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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