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结算 收付款单位在同城或同县内采取的转帐结算,可分为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支票结算是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给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结算方式。目前它是同城结算应用最多的一种结帐方式,运用于同城之间商业贸易、工程价款结算和其他经济往来,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使用支票结算应该遵守有关规定:支票有效期为10天;企业或单位不能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企业或单位出租、出借和转让支票以及由其他单位代签支票。委托付款结算是由付款单位填制付款委托书,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从其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可以使收款单位在提供货物或劳务后及时收回价款,有利于货币收支和物资交流的密切结合,手续简便,利于银行审查和监督,它适用于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款的结算,以及购买材料、劳务供应和财政拨款等款项的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同城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和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管理健全、遵守合同,适用施工企业收取工程备料款和工程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遵守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 1.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工程款时,可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期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2.工程价款结算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也不论工期长短,其施工期间结算的工程价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证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开户银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款。 3.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不准相互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开户银行应督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对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按付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 4.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裁决以前,开户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