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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内部辅导之《计价与控制》考点(11)

www.zige365.com 2011-11-30 13:47:2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节 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保修的期限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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