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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法规

www.zige365.com 2011-3-20 11:36:1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河南省造价员管理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师协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造价员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持{正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造价员在本省内跨市变动工作,继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迁出和调入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后,办理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经市、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后,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自格证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的造价员,需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专业的人员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在我省开展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来源:考{试大}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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