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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及监督检查_广西2011年

www.zige365.com 2011-3-20 11:37:0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短期驻桂的持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验手续,经核验后,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本自治区从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其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每次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累计不得超过3次或12个月(以先到者为限)。如超过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12个自然月)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30日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证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等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依法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封面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

    在提交编审的概(预)结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验证。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不得涂改、私换或者转借资格证书;

    (七)不得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过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套价软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算,不得作为工程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作为申报商品房价格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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