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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相关法规

www.zige365.com 2011-3-20 11:55:3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安徽造价协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专用章制作。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如下图):第1位统一填写我省简称“皖”,2、3位填写发证年份,4位统一填写“0”,5位填写各市代码,各市代码按各地汽车牌号上的英文字母A、B、C、D……编排,6~10位为证书流水号。

    第十四条  造价员执业专用章为蓝色原子印,形状(如下图)为长方形,长为48mm、宽为17mm;第一行统一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字样,第二行和第三行为持证人姓名和证书号,第四行为持证人从业登记单位;字体大小除姓名为宋体小四外,其他为宋体小五。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六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造价员名称;(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三)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登记执业;(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五)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和办法;(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协助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安徽造价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造价员最高执业年龄为70周岁。

    第十九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二)在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包含市级)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三)在市级以上(包含市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或私自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登记执业;(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章(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三)记入档案需经市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二十天,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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