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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11]8号_《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www.zige365.com 2011-4-13 9:54:0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会议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在审查会至少7天前,会议通知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议代表。
  审查会议的代表选择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标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均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后产生。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的评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标准不同内容设立若干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应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后,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逐章审查。  
  审查会上应有2/3(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后,依据审查程序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会上应形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并由审查专家签字。专家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标准编制过程及送审文件的评述、对标准的技术水平评价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修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后由主编单位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印发至标准各编制单位。

第六章   报批阶段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报批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专家委员会审查的修改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审查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写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技术内容的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当按照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必要时标准报批稿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后2个月内,将标准报批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定额站对报批资料审核完毕后,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正式出版社印刷发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由省标准定额站将该标准全部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号归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立项申报表;
  2、各次会议通知及其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及签到表;
  3、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4、报批资料;
  5、报批文件;
  6、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批准文件等;
  7、标准发行样本3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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