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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咨询工程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www.zige365.com 2011-9-16 14:13:2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

     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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