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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

www.zige365.com 2011-11-9 15:55:4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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