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导>正文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试题之企业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www.zige365.com 2011-7-24 13:55:2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关于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试题之外资银行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试题之反洗钱法律制度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试题之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试题之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2011银行从业资格证试题之公共基础知识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