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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辅导之不良贷款管理重组

www.zige365.com 2011-8-18 11:21:1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各国破产法虽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所独创。

现行《企业破产法》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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