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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知识精选:贷款合同管理

www.zige365.com 2012-4-24 8:52: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④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担保是保护银行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对银行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少数贷款合同对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与人的担保(保证)约定较为模糊,在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给以后发生纠纷时实现担保权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3)签约过程违规操作
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银行违规操作,对下列情形疏于管理:
①对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如果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②对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视程度不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关系到借款主体资格和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必须如实填写并确保基本信息中相关事项与签字或盖章一致。
③抵押手续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如果办理共有财产抵押手续时未取得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或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抵押、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等,很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4)履行合同监管不力
①借款合同的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变更、担保合同的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规定,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在实践中,个别信贷员缺少法律意识,对合同变更的严肃性认识不够,没有履行法定手续,造成信贷风险。此外,贷款合同变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由于保证人只对已签字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原贷款合同变更时未重新取得保证人的书 分支机构对贷款合同的管理应做到落实机构、人员和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2.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管理中尚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
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往往会隐藏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表现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不严。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或借款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均可能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如果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或效力待定,会对银行保全债权产生不确定性。
(2)贷款合同存在不合规、不完备等缺陷
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主要是格式合同,部分合同条款设置得较为粗略简单,对需要约定的情形和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考虑得不够充分,因而操作中会因合同本身的问题产生法律纠纷。例如:①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约束不力。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明确贷款用途,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以判断贷款风险的大小。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会对贷款收回造成风险。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约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更改资金使用用途,而没有约定违约救济方式,借款人一旦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银行往往对其束手无策。部分贷款合同虽然约定了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对违约使用部分自违约使用之日起按照一定的标准计收罚息,但对所适用的基础利率约定不明确,也会引起争议。
②未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条件,即使明显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情形,贷款人也很难提前收贷并解除合同。③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由于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并予以特别提示或说明,借贷双方经常会对罚息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借款人经常认为罚息的计算基础仅仅为本金,不包括利息,而银行计算罚息的基础为本金与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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