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注:一般而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回的数量、海关核定的数量) ③对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的复合征收方法。 2、计算公式: ①单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②单纯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③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征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复合计税的只有3个,即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单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只有3个,即啤酒/黄酒/成品油;其余均为单纯从价计征。 3、会计处理: 【例1】某烟厂2007年9月份销售卷烟100标准箱(每标准箱50000支),每条(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每标准条80元(不含税)。 计算该烟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计算: 1标准箱=250标准条 100标准箱=25000标准条 每标准条的定额税为0.6元 应纳消费税=100×150+80×25000×45%=915000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34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1.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1.5万元 【例2】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销售气缸容量2.2升的小汽车400辆,出厂价为每辆23.4万元(含税价),每辆外加有关手续费2.34万元。 (1)纳税会计: 借:银行存款 93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3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3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36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23.4+2.34)/(1+17%)×9%=79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9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92万元 (2)纳税审查: 设定1、假设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3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20万元(8000×9%)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36万元 贷:财务费用 936万元 ◇存在问题:1)点明税收政策;2)补缴增值税;3)补缴消费税;4)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注:冲减财务费用,相当于是调增应纳税所得。)。 ◇调账方法:(结账以后) 借: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36万元 借: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2万元 或二合一: 借: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3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2万元 ◇涉税问题:企业应补交增值税136万元;补交消费税72万元;应调减其纳税所得208万元 设定2、假设企业的会计处理为(不是当月审查): 借:银行存款 1029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