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交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注: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应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一般也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2、消费税的计算: ①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自产的产品自用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作销售处理后,企业会凭空增加一块利润,然而并没有因此而增加资金,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不利,而按成本转账,则可以避免这种弊病。 按成本转账就是在产品移送使用时,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即将产品成本转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可税前扣除) 4、举例: 【例1】某炼油厂2007年5月份将其自产的柴油5000升用于本厂的基建工程的车辆,该柴油的单位成本为4元/升,单位售价10元/升,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1元/升。 (1)纳税会计: 总成本=5000×4=20000(元) 销售额=5000×10=50000(元) 应交增值税=50000×17%=8500(元) 应交消费税=5000×0.1=500(元) 借:在建工程 29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85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 注1:调增纳税所得50000-20000-500=29500(元); 注2: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计入“在建工程”并在税前扣除(本笔业务未予计算。) 注3:在建工程的计税成本为58500元 (2)纳税审查:假设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年终审查时未申报任何税收。 ◎存在问题:点明适用的税收政策;少纳消费税500元;少纳增值税8500元;应调增应税纳所得额29500元。 ◎调账方法: 借:在建工程 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8500 ―应交消费税 500 注1.调增纳税所得=50000-20000-500=29500 注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涉税问题:企业应补交增值税8500元;补交消费税500元;调增应税纳所得额29500元。 【例2】某酒厂生产一种新型的粮食白酒,2007年6月份送给电视台作广告样品使用0.2吨,该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5000元/吨,成本利润率为10%。 则有关税额计算及账务处理如下: 应纳增值税=35000×0.2×(1+10%)÷(1-20%)×17%=9625×17%=1636.25(元) 按比例计算应交消费税=35000×0.2×(1+10%)÷(1-20%)×20%=9625×20%=1925.00(元) 按定额计算应交消费税=0.2×2000×0.5=200(元) 共计缴纳消费税=1925+200=2125(元) (1)纳税会计: 借:销售费用8636.25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636.25 注1:酒类产品的广告费、宣传费8636.25元不许在税前扣除; 注2:调增纳税所得9625-7000=2625 合计调增=2625+8636.25=11261.25(元) 借:销售费用2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