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应缴纳的消费税2125元,可在税前扣除; 注2: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在税前扣除。 【例3】接【例2】,假设酒厂生产新型的粮食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其他条件不变。 (1)纳税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8745.33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636.25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25 注1:调增纳税所得=9625-7000-2125=500(元); 注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期末一并计算,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在税前扣除; (2)纳税审查: 设定1、假设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年终未申报任何税收。 ◎存在问题:点明税收政策;应补交增值税1636.25元;应补交消费税212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补交城建税263.29元;少计教育费附加112.84元 ◎调账方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96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636.25 ―应交消费税 2125 -城建税 263.29 -教育费附加 112.84 调增纳税所得=9625-7000-2125-263.29-112.84=123.87(元) ◇涉税问题:应补交增值税1636.25元;应补交消费税212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87元;应补交城建税263.29元;应补交教育费附加112.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