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辅导:“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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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税收政策(具体参见《税法Ⅰ》P180以及《税务代理实务》P104)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③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④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⑤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为6%。 ⑥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⑦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⑧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会计科目的设置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自购自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某金店6月份销售纯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58500元;销售镀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35100元,均收到转账支票。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3600 计算消费税=50000×5%=25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 (2)自购自用金银首饰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注:消费税的视同零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例1】某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将外购金项链150克作为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类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进项税额转出=15000×17%=255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8383.33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33.33 (3)金银首饰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①随同商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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