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 (三)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 (四)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 (五)代理工作量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 (六)人员安排及分工; (七)风险评估; (八)代理费用预算; (九)其他。 第十七条 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 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九条 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 第二十一条 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