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2)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3)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3、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精神病人在不满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特征: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2)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一般程序 (1)特征:适用范围广;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政程序的案件相重合。 (2)内容: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1)特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公开进行;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2)内容: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证笔录。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