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2)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②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③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④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⑤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⑦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6、行政复议证据 (1)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7类: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7、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必须明确3点: ①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消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②推定撤消制度: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③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8、附则 主要规定了印章使用、期间送达、文书格式等具体的特殊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