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格的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3、权利 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4、根据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当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 1、概念 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六)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1、概念 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特征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分类 (1)法定诉讼代理人 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用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 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 (3)委托诉讼代理人 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