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 1、概念 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除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一般诉讼证据所具有的特征外,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以下特征: (1)种类广泛; (2)来源特定; (3)举证责任分担特定; (4)证据审查阶段特定。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要求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具体内容如下: (1)书证 ①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抄录件,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该部门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 提供原物,如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 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陈述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承认、反驳和支持叙述三方面内容。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由被告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 (7)勘验笔录 ①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②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在制作运用现场笔录时应遵循的规则有: ①现场笔录只有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才能适用; ②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或盖章。根据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1、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2、质证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3)证据质证的内容及范围。 (4)证据质证的方式。 3、审查认定 (1)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除必须在法庭上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外,还需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和真实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加以认定。 (2)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未经法庭质证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