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①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一般期限:依法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殊期限:特殊期限则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起诉期限的起算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起诉期限延迟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个条件: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3)起诉的程序条件
①复议前置的情况。
②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况。
③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
④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
⑤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
2、受理
(1)概念
是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2)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①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②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③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④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⑤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⑧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⑨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⑩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3)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上诉。
(二)第一审程序
1、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其他诉讼程序的基础和必经阶段,由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环节组成。
2、审理前的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2)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4)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开庭审理
根据规定,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4、宣告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具体如下: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