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的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①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②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根据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6)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审程序
1、概念: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2、上诉及受理
(1)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行政案件重新审理、裁判的诉讼行为。
(2)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③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④上诉方式必须合法。
⑤上诉必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3)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3、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②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重新审判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②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再审案件的审理。
①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