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前者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后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2、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3、在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的情形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特点: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其分类为: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④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可能会引起撤消或者变更,从而导致该行为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③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④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⑤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等。 (6)《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效力规定 ①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按照其规定。 ③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⑤效力未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第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⑥《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