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未标明法律规定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四)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组成。合伙企业财产由原始财产和积累财产两个部分组成。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可以由ABCD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可以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合伙企业以外的人管理企业(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利润、亏损的处理: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企业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债务 三不能:(1)当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负有债务时,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自行接管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比如王老师是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现在欠你2万元的债务,而你又与此合伙企业有业务往来,现欠合伙企业2万元,这两种债务是不能抵销的。 三能:可以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清偿,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还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